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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珠宝品牌“周六福”商标侵害纠纷案。法院查明,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是“周六福”三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包括金银饰品、手镯等。万某福珠宝商行(经营者郑某一)使用商铺招牌、装潢和销售产品上标注“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字样。周六福公司认为万某福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万某福商行抗辩认为使用的标识系授权商标的合法使用,不构成侵权,且具有合法授权,不应赔偿。
法院认为,商标均指向“周六福”,易混淆。万某福与“周六福”商标使用商品类别相同,其在经营场所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使用的商标与周六福公司注册商标相似,但在字体上有细微区别。
同时,万某福商行通过授权使用的“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注册商标仅限于“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使用,而其在自己经营的零售商店使用该商标不属于合法使用。法院认为万某福商行使用的商标构成侵权,判决郑某一赔偿周六福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法官表示,商标的合法使用应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的专用权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样式进行使用,并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进行使用。对商标变形使用或超过核定商品进行使用均不算是商标专用权的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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